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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精神,更好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疏解纠纷,促进校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在册在编及本校签协议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学校党政办、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学校法律事务中心成员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学校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劳动合同、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学校或校属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学校校属部门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当变更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九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学院为被申诉答辩人。被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的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党政联席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表

申诉事由

 

申诉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联系地址

 

申诉人联系邮箱

 

被申诉人

 

申诉人应提供的材料

  学校处分(处理)决定

  申诉人申诉事项

□申诉人申诉理由

  申诉人申诉要求

  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佐证材料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1、申诉请求

2、申诉事实和理由

申诉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受理答复表

申诉人姓名

 

申诉申请表编号

 

申诉人所在单位

 

准予受理

 

不准予

受理

 

不准予受

理的理由

□ 非本校在编教职工

□ 申诉事由不属受理范围

□ 超过申诉期限

□ 申诉人未签字

□ 材料不齐

□ 申诉事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已予以答复

□ 其它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期: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

 

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受理日期

 

申诉申请表编号

 

 

申诉事由和请求

 

 

 

 

 

 

 

 

复查

结果

 

复查小组成员(签字):                    

 

 

 

 

 

 

 

处理

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任:刘青山

  员:杨洁  王飞   刘成玉  张晓晖  朱其成 

吴静  池永红 付继丰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办公室主任:刘青山(兼)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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